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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运输毒品罪案
更新时间:2017-11-06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某某市人。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郑某某乘坐一辆牌号为云xxx的客车欲从云南省瑞丽市前往四川省攀枝花市,24时许,xx县交警大队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民 警当场查获。查获时,郑某某向公安民警供述体内藏有 可疑物,并检举揭发同车其他人有运输毒品犯罪嫌疑,随后,分三次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69坨,经称量,净重33825克,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平均含量为37.2%。后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郑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乘坐交通工具运输毒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主观上明 知是毒品,客观上实施了采用体内藏毒乘坐交通工具运输毒品海洛因338.25克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 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云南煜辉律师事务所闵劲律师是郑某某的辩护人。经查阅案件材料,辩护人认为,郑某某被查获时,向公安民警供述体内藏有可疑物,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款之规定;在人民警察现场盘问时,如实供述了体内带毒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郑某某检举揭发他人运输毒品犯罪,具有立功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罚,并提出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八至十年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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