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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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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未领证分手要彩礼
更新时间:2017-10-31

结婚未领证 分手要彩礼

【案情简介】赵某与周某在2013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赵某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周某见面礼、彩礼等合计15.8万元。2015年春节期间,赵某与周某发生争吵后分居。2015年5月,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周某返还彩礼。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与周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虽然周某接受赵某15.8万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周某返还彩礼15.8万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8万元。遂判决周某返还彩礼7.8元。



【律师点评】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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