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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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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猛起步乘客受伤 公交公司赔偿
更新时间:2005-03-29
公交车突然起步时,车内站立不稳的张先生摔倒在挡风玻璃上并受伤。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张先生医疗、误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鉴定及今后治疗等费用共计5万元。   2003年4月18日晚7时许,在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材料员工作的张先生持月票乘坐公交车,该车在一车站猛然起步时,因车内乘客拥挤,站在车最后面用手扶着扶手的张先生摔倒在车辆后面的挡风玻璃上,挡风玻璃破碎致使张先生右手腕割伤。事情发生后,张先生先后分别前往三家医院就医,并为此自行负担1.2万余元医疗费。因受伤不能上班,公司于同年6月18日与张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经鉴定,张先生伤残程度为十级。   2004年3月,张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给旅客造成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要求赔偿医疗、误工、住院伙食补助、后续治疗及伤残赔偿金、鉴定等费用共计9.3万余元。公交公司辩称,张先生受伤是不扶扶手造成的,公司对事件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张先生不服,上诉到中院。   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持月票乘坐公交车,双方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证旅客人身安全,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公交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免责事由,故对给张先生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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