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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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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购房纠纷损失范围
更新时间:2017-10-26

案情简介:如何确定购房纠纷损失范围

2014年10月,甲传媒公司租赁乙地产公司长隆大厦23层B805室做办公地址,双方签署《办公室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6000元/月,租赁费用按季交付,租期为3年。自2015年1月,得知乙地产公司要出卖此地产,甲传媒公司与其沟通购买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2015年4月,乙地产公司将B805室出售,甲传媒公司得知后提起诉讼,主张自身享有优先购买权,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意见:如何确定购房纠纷损失范围

经调查,乙地产公司已将B805室出售并过户给案外人XX公司,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经调解,判决乙地产公司构成违约并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总房款的20%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确定购房纠纷损失范围

1、单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费、利息等)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的范围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实践中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比照最相类似的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与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之差确定房屋差价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或当事人事后能够协商确定的除外。

2、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要求解除

出卖人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双方可以继续履行,此时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赔偿。

3、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有损失的,按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分担。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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