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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律师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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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需注意,住房公积金也可划拨
更新时间:2017-10-23

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存有余额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如果可以,又该如何操作?2017年9月26日,天柱县法院尝试“借钱不还,公积金来抵扣”的新执行手段,在该县公积金管理部的协助下,将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扣划到法院执行兑现专用账户,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7月,天柱县法院受理了两起执行案件,都是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其仍拒不履行义务。

随即,执行法官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刘某名下财产进行调查,但未查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多方查询及走访调查,在黔东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柱县管理部,执行法官查到刘某名下有住房公积金9万余元尚未提取。

此后,法院工作人员立即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沟通、协调,共同探讨、研究相关法律政策,最终达成共识,天柱县公积金管理部配合法院,顺利完成了扣划,及时有效地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虽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专款专用基金,但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具备强制执行的理论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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