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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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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胜诉
更新时间:2017-10-19

唐山游志强律师代理王某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胜诉

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游志强律师办理了大量民事、刑事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成案例,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游志强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3820时许,被告王某驾驶车牌号为冀Bxxxxx号小轿车行驶至唐山韩城星际房地产路段时,将自行车行人王某琴撞倒,造成致其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大队处理并作出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琴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出院,但是出院两个月后其左肩开始疼痛,后到北京胸科医院诊断为“骨结核”,并两次到北京胸科医院就诊,花医疗费4万余元,但被告王某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均不认可该部分医疗费与此次交通事故有关,拒绝赔偿。

【承办过程】

律师代理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确定第二次、第三次治疗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及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游律师通知查看王某琴的三次住院病例,查阅相关医学材料,在鉴定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将相关医学材料提供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琴第二次、第三次住院治疗与201538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审判结果】

经过游志强律师的代理,取得胜诉结果,判决被告王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XX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99608.33元(诉请107239.33元)。

【律师建议】

这类案件很常见,平时应该要注意住院后进行全面检查,按照医生的要求住院治疗,治疗过程中有感觉不适的地方及时向医生反映,不可要未治疗终结前私自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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