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何带勇律师
广东-深圳
从业20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1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婚姻家庭]主张婚前房屋未获支持,男方被判人财两空
更新时间:2011-07-02

男方陈某某与女方曾某某因感情破裂,男方陈某某于是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女方曾某某要求离婚,并提供许多证据证明共同居住房屋为男方婚前房屋,因此共同居住房屋为男方个人所有,不同意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并主张双方婚生儿子由男方抚养,争夺小孩抚养权。女方曾某某不服,经他人推荐要求委托何带勇律师代理应诉。

何带勇律师接受委托后,克服原告证据充分而被告证据不足的困难,指导和帮助委托人收集完善证据,充分准备了开庭的应对措施。由于何带勇律师准备充分、措施得力,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审判夫妻共有房产归委托人所有,小孩抚养权归委托人,委托人大胜。

本案案件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07)MS313-313-478"档案内。

附:该案何带勇律师的代理词

"(2006)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67号"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受被告曾某某的委托,本律师担任其与原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本律师认真调查了案件的有关情况,收集了有关证据,详细询问了当事人,仔细听取了本案的法庭调查,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由于陈某某的冷漠、嫌弃、打骂和不尊重,使曾某某对他已彻底绝望,两人的感情也彻底破裂,在陈某某起诉离婚后,曾某某现在也只好同意结束这痛苦和不幸的婚姻,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

二、判决婚生儿子由曾某某抚养,陈某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理由是:

1、曾某某与儿子存在天生的血肉联系,儿子从小都是曾某某抚养长到6岁大的。儿子也因为陈某某经常欺骗他,而认为陈某某不关心、不照顾他,认为陈某某是个坏人,并对陈某某有防备隔阂之心,因此从小孩的心理发育上讲,儿子由曾某某抚养,更有利于儿子的心理健康。

2、按照我国法律和实际情况,一般10岁以下的小孩都是判决由母亲抚养,因为母亲对小孩更有爱心,照顾小孩生活也更细心。而陈某某因为经常外出玩乐、购买地下非法六合彩等赌博、夜不归宿,很难照顾小孩的生活。在陈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并强行将小孩转移走了没几天后,就因为照顾不好小孩,导致小孩感冒发烧,才又匆忙打电话要曾某某将小孩带回家。而在曾某某细心照料下,小孩的感冒几天就完全好了。因此,从生活起居上讲,儿子由曾某某抚养更有利于儿子的身体健康成长。

3、陈某某对儿子并没有真心实意的感情,当年就一直胁迫曾某某打掉小孩,当曾某某生下小孩后,陈某某也没有怎么照顾小孩。现在离婚要求争小孩抚养权,完全是因为受广东传统观念中传宗接代观念的影响,并不是真心爱小孩。而儿子在曾某某心目中,则是曾某某生活的全部,没有儿子,曾某某将感觉生活没有任何意义。因此,从感情上讲,儿子由曾某某抚养更有利于儿子今后的健康成长。

4、陈某某患有传染性的肝炎,小孩与陈某某生活有被传染的危险。因此,从儿子防范被传染肝炎的角度上讲,儿子由曾某某抚养更有利于儿子今后的健康成长。

5、陈某某从来没有怎么教育小孩,也没有能力教育小孩。因为他文化水平较低,连26个英文字母和拼音都念不全。加上陈某某性格上的许多缺陷,难以教育小孩培养健康的人格。而曾某某则是高中毕业,加上信仰佛教、为人正直善良,平时小孩的语文、数学、英语等功课都是由曾某某辅导,并教导小孩许多为人处世的道理。因此,从儿子教育的角度出发,儿子由曾某某抚养更有利于儿子今后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

6、按照深圳市的生活支出水平,陈某某应该每月支付1000元小孩抚养费,才能够维持儿子的正常生活和良好教育,直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判决位于福田区香蜜湖**楼***房的夫妻共有房地产壹套归曾某某所有,理由是:

1、香蜜湖**楼***房的房款是经原告与被告夫妻两人的努力,在结婚近三年后即2002年1月才交清,并于2002年1月18日办好了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份额是曾某某和陈某某各50%的产权。因此,该房地产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理由是:

(1) 该房产的房款是曾某某们婚后经两人的共同努力才交清的,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该房产是双方结婚近三年后即2002年1月18日才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按照曾某某国法律,该房地产在婚后才真正转移所有权,完全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3) 该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份额是曾某某和陈某某各50%的产权。因此,从登记角度来看,该房地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有些年青人在婚前只由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但如果登记了两人产权的,法院也视为出资一方对未出资一方产权的赠与行为。因此,在法律上,登记产权人具有无可争议的财产共有权。

综上,该房地产不仅是夫妻共同出资,还是在婚后转让和取得所有权的,而且登记了双方各50%的产权,完全是夫妻共同财产。

2、陈某某为了达到独霸香蜜湖**楼***房的非法目的,伪造了交款单、借条等大量伪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按照该法律规定,法院应该判决陈某某不得分割该房产。

3、由于陈某某现在有固定工作,而曾某某没有固定工作,虽然曾某某也努力去打些零工赚钱,但仍然生活困难,无法保证没有工作时的生活来源,在曾某某暂时没有工作时,曾某某只能够以出租房屋的收入来维持本人和儿子的生活和教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该房屋也只能全部判决归曾某某所有。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该房屋也只能全部判决归曾某某所有。

在此,本代理人请求法院充分考虑以上事实和理由,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此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被告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何带勇律师

2006年4月21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