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石作香,农民。
被告:苗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原告杨某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苗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诉讼保全。原告杨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