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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一案
更新时间:2017-10-06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在xx县xx镇家中卫生间往外排放积水,唐某、胡某等人从郭某家楼下路过时,唐某被排放的积水淋湿,因此,唐某、胡某与郭某发生争吵,后郭某与唐某相互对骂,对骂中,唐某说“你给老子下来撒,你有本事下来老子分分钟弄死你”。郭某就说“你是什么意思,老子真没虚你”。后郭某被其妻曾某劝进客厅。接着曾某就下楼去了,下楼后看见与郭某争吵的唐某、胡某等人已到“罗马假日”冷饮店附近,便走过去向唐某、胡某等人道歉。被告人郭某见其妻曾某下楼一段时间后未回家,就下楼去察看,听到左边有争执的声音,还在说排水的事情,便在楼下垃圾车旁边拿了一把菜刀藏在背后,来到该处。郭某、唐某再次发生争吵,随后,郭某与唐某、胡某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郭某持菜刀将唐某左前臂砍伤,造成其左前臂尺侧腕伸肌断裂、左拇长伸肌、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伸肌断裂、左尺骨劈裂骨折、左前臂骨间后血管断裂、左前臂骨间后神经断裂。将胡某右肩砍伤。经xx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胡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庭审情况: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科以刑罚,建议对郭某在二年左右量刑。

律师辩护:

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接受郭某之妻的委托,指派律师姚亚担任郭某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姚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主要的辩护观点:

一、被害人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自身理应承担相应的比例责任;二、被告人郭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郭某事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法院判决:

最终在辩护人的积极协调之下,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了谅解协议。法院采取了辩护人的观点,对郭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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