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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飞军律师
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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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书
更新时间:2017-09-30

执行和解协议书


甲方:江西省**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50*******

乙方:徐**,女,197*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市人,住**市**住宅园*栋1*室,身份证号:362222197***********

甲、乙双方就**市人民法院(201*)*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1、乙方向甲方免息支付执行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全部付清后甲方免除乙方剩余三分之二的执行款之支付义务。

乙方签协议时支付70000元,余款90000元2018年1月30日前付清。

2、甲方收到乙方70000元付款后,及时向法院申请将乙方从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中移除;待乙方付清90000元余款之日止,甲乙双方因前述判决形成的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才就此终结。

3、因法院前述判决为连带之债,乙方必须在2018年1月30日之前付清90000元余款,甲方才能免除乙方剩余三分之二执行款之支付义务。

乙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予免除乙方剩余三分之二执行款之支付义务,乙方之前的付款也全部冲抵法院判决的双倍利息。

4、不论乙方付款情况如何,均不影响甲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二位被执行人吴*、王*的财产,该执行行为与乙方无关,乙方也不干涉;若乙方发现吴*、王*任何财产线索的,应无条件及时通知甲方。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法院一份,于双方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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