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担任广安城南某网吧企业的网管人员期间,将网吧内电脑配件私自出售,金额共计15385元。公安、检察机关均认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四川本地为1万元以上构成“巨大”),应处3—10年有期徒刑。
本人接受委托后,认为张某是利用职权提供的方便,侵占了企业的财产,依法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较大(15385元的数额在职务侵占罪中属数额“较大”),应当在5年以下处刑。该辩护意见成功得到采纳,最终张某被判2年有期徒刑并缓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