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季金凤律师
陕西-西安
从业9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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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车款 不当得利 返还
更新时间:2017-09-10

胡某向某4S店购买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其在支付车辆首付款后,就余款3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西安某汽车咨询服务公司为贷款服务商。后因贷款批不下来,而4S店又催付车辆尾款,于是西安某汽车咨询服务公司为胡某进行垫付。垫付后,西安某汽车咨询服务公司向胡某索要垫付款3万元,胡某拒付,遂成讼。

审理中,被告胡某称其对西安某汽车咨询服务公司垫付车款一事不知情,以为是贷款下来了。法院认为,被告知情与否不影响垫付事实的存在,原告西安某汽车咨询服务公司为被告胡某垫付车款,使被告受益,原告财产受到损失,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不当得利。被告依法应当向原告返还垫付车款3万元,但是并未支持原告的利息请求,理由为原告垫付未经被告同意。

案件总结:一方受某种利益驱动为另一方垫付款项时,最好能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将只能追回垫付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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