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按约完工难获款,法律武器助你还
张德兆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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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1.案情简介:
杜某与何某于2013年3月2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何某按约定完成工程,双方于2014年1月20日完成工程款结算,余款24万余元未支付,杜某向何某出具欠条一张。随后,何某又在杜某处承包工程,于2015年2月14日结算,余款6万余元未支付;何某多次催款未果,向罡兴律师事务所委托,指定律师顾本艳、王欢代理,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杜某支付工程款24万余元及违约金2万元。杜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法律延展:
《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律师观点: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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