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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干货:结合专利复审决定,详述专利撰写的创造性预判
更新时间:2017-09-02
在xx公司杀虫剂专利申请第41627号复审决定中,合议组认为:(1)如前文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齐墩螨素和啶虫脒的组合,而啶虫脒具有杀螨活性,螨蜱胺为本领域公知的杀螨剂,尽管啶虫脒与螨蜱胺的结构和活性有一定差异,但本领域并不存在螨蜱胺与齐墩螨素组合后两者活性会抵消或丧失,以致于技术方案无法实施的相反教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寻找类似组合的替代品时,有动机去尝试使用同样具有杀螨活性的螨蜱胺来替换啶虫脒。

朱哥说,从合议组的意见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关于创造性预判的启示:1)表明相反教导却解决了技术问题,可以证明创造性;2)作用机理不同但用途相同的两类成份,被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想到的替代,难以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2)对于请求人所主张的预料不到的增效效果,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商品齐墩螨素的含量,而商品齐墩螨素的制剂种类较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其为0.5%的制剂,不能根据图1-2将活性成分的组合物的功效与单剂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二者组合产生增效的结论;

朱哥说,从合议组的意见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关于创造性预判的启示:1)专利撰写时就应设计组合产生增效的实施例,进入审查程序以后,逾越创造性往往面临无米之炊的窘境。2)证明协同作用的对比实验须是平行实验,起码按常识看也要有可比性。

合议组认为:另外,实施例3的制剂为0.5%齐墩螨素+10%螨蜱胺,实施例40.5%齐墩螨素+5%螨蜱胺,由图2a可知,实施例4的功效明显好于实施例3,在另一活性成分及其含量和助剂相同的情况下,5%螨蜱胺制剂的功效却高于10%螨蜱胺制剂的功效显然违背常理。

朱哥说,从合议组的意见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关于创造性预判的启示:1)发明人不得随意编写实施例,应当坚守事实求是的科学精神。2)若是撰写的笔误,那在最初的审核环节疏漏不小。特别要说明的是,代理人在提交申请时一定要经发明人签字认可,切不可越俎代庖3)若确实存在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应该在权利要求中限定具体最佳百分配比,并用两者配比是非线性关系(辅以图表)来证明配比范围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3)请求人在复审理由中提及的溶剂性能数据在本申请原说明书中并未提及,故不能用于证明本申请的创造性。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朱哥说,从合议组的意见可以得到以下关于创造性预判的启示:1)在专利申请撰写时,对创造性的考虑要有策略性的设计,应在权利要求书中多设几道防线,具体方法为:除有效成分组合外,还可有优选有效成分百分配比、有效成分与辅料组合、优选有效成分与优选辅料百分配比组合……,这些配比组合及策略性设计应当全部记入说明书中,得到说明书的支持。2)涉案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溶剂部分有各类辅料如溶剂、吸收促进剂、抗氧化剂等分类列举式描述,实施例中也有具体辅料的配比。但是,缺少可写入权利要求的有效成分与辅料的概括性描述,在专利申请撰写时应当进行概括。3)为了逾越创造性高度,权利要求中至少要写几个最佳实施例保底。当然,这样代理人工作量增加巨多。

【朱哥提醒】

当事人所遭遇的实际案件比相关法律规定要复杂的多,需仔细分析案情,精准运用法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足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扎实证据,才能提高胜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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