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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不到,法院调解离婚成功
更新时间:2017-08-31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赣0112民初1650号

原告:邹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新建区人,住南昌市新建区某镇某村某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宗华,系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新建区人,住南昌市新建区某镇某村某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邹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邹某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女儿万某甲与万某乙均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每年8月15日按年支付抚养费24000元至独立生活止;3.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存款暂定12万元,共有的车牌号为赣AGXXXX的汽车价值暂定为7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5月,原告邹某与被告万某某在某省某市相识确定恋爱关系,于2011年9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10月1日、2015年1月25日分别生育女儿万某甲与万某乙。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无感情基础,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故原告邹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万某某同意与原告离婚。

二、婚生小孩万某甲由原告邹某抚养,婚生小孩万某乙由被告万某某抚养,各自承担小孩抚养费至小孩独立生活止。

三、原、被告双方对两小孩均有探视权,探视方式双方约定。

四、夫妻共同财产某某牌汽车归被告万某某所有,被告万某某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车款40000元(已当庭支付)。

五、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邹某同意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某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雷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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