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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更新时间:2017-08-24

本人系陈某的辩护人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5日23时许,都XX、罗X(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到本市某串串店与被害人李X龙一起吃饭的女友黄某某,被害人吴XX、易X见黄某某喝酒过量,出面劝阻黄某某与都XX、罗X离开,双方发生口角。罗X、都XX随即电话邀约被告人慈某某前来帮忙,与慈某某一起的被告人陈某遂电话邀约被告人何某某,三人一同前往案发地帮忙。被告人慈某某、何某某、陈某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慈某某、何某某与都XX、罗X首先动手殴打被害人一方。期间,罗X持刀将被害人吴XX、李X龙、易X杀伤。随后,被告人慈某某、陈某、何某某与都XX、罗X逃离现场。被害人易X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李X龙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吴XX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何某某。

被告人慈某某在法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解称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罗X、都XX,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何某某、陈某在法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辩护意见称,被告人陈某未动手,是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23时许,都XX、罗X(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到本市某串串店与被害人李X龙一起吃饭的女友黄某某,被害人吴XX、易X见黄某某喝酒过量,出面劝阻黄某某与都XX、罗X离开,双方发生口角。罗X、都XX随即电话邀约被告人慈某某前来帮忙,与慈某某一起的被告人陈某遂电话邀约被告人何某某,三人一同前往案发地帮忙。被告人慈某某、何某某、陈某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慈某某、何某某与都XX、罗X首先动手殴打被害人一方。期间,罗X持刀将被害人吴XX、李X龙、易X杀伤。随后,被告人慈某某、陈某、何某某与都XX、罗X逃离现场。被害人易X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李X龙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吴XX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何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慈某某辩解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罗X、都XX,经查证属实。另,2015年3月24日,本院组织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的家属与刑附民原告人易XX、黄X以及被害人李X龙、吴XX进行调解,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李X龙、吴XX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李X龙、吴XX对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刑附民原告人易XX、黄X与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的家属因赔偿金额差距较大而调解未果。

另,2015年5月5日,成都中院对罗X、都XX犯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分别判处罗X、都XX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年。

通过本人的积极辩护,都江堰市法院采纳本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同案犯中最轻刑罚,其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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