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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是否考虑个人体质的损伤参与度
更新时间:2017-08-18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4日,六十多岁的许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交警认定肇事司机易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无责。许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经鉴定,构成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伤残,许某个人体质对伤残具有40%的参与度。

争议焦点

1、交强险赔付是否考虑个人体质的损伤参与度

2、侵权损害赔偿是否考虑个人体质的损伤参与度?

3、商业三责险赔付是否考虑个人体质的损伤参与度?

律师观点

一、交强险赔付不考虑个人体质损伤参与度

交强险合同属于强制缔约,为了限制保险公司方的合同强势地位,合同的部分内容而受到法律限制,尤其是免责条款。即使当事人合意确定个人体质对损害后果存在客观因果关系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由于交强险的免责事由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免责条款也会因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具有免责的效力。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仅有21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根据该条规定,仅在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方可免责,个人体质明显不属于受害人故意的情形,因此,交强险赔付不应考虑个人体质损伤参与度。

二、侵权损害赔偿不考虑个人体质损伤参与度

对侵权损害赔偿是否考虑个人体质损伤参与度这一问题,涉及三方面:

第一,侵权人对损害后果是否应当全部承担责任?

第二,受害人的个人体质对损害后果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个人体质是否可以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事由?

(一)侵权人对全部损害后果都应承担责任。

侵权秩序背后的基本问题是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的紧张关系,侵权要件即在于勾勒行为自由与权益保障之间的弹性边界,该边界也即责任承担范围。在本案中,对违法性行为、过错及损害后果侵权要件均无异议,是否全部承担责任主要考量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客观来看,许某的损害后果由司机的行为及自身体质共同造成,而司机的侵权行为对全部损害后果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针对不同位阶的利益有不同的标准,对身体健康位阶较高的利益,不以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否定因果关系)。所以,司机应对许某的损害承担责任。

(二)受害人的个人体质对于损害后果的作用不属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纯粹事实性的关系,法律因果关系的实质,便是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依一定的取向对责任进行限制。责任承担是认定法律因果关系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责任,即使存在事实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法律因果关系成立。在本案中,受害人的个人体质对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作用力,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成立,但受害人对于其个人体质不存在任何过错,没有承担责任的道德基础,也就不能认定受害人的个人体质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个人体质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事由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两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是被侵权人存在过错,而受害人对其自身具有的个人体质不存在过错,所以,个人体质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事由。

三、商业三责险赔付不考虑个人体质的损伤参与度

首先,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保险合同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该条规定,商业三责险赔付的范围为侵权损害赔偿,本文第三部分指出该案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范围为受害人所有的损害后果,所以,商业三责险赔付也应对受害人所有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不考虑受害人个人体质的损伤参与度。

其次,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除合同责任应根据合同约定条款及法律规定。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合同条款中,并没有约定保险公司可应受害人的个人体质因素而免除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120条规定,合同债务人的法定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自然性质合理损耗、债权人过错,而本案中,受害人的个人体质并不属于合同法法定免责事由的范围。综上,商业三责险赔付不考虑受害人个人体质的损伤参与度。

判决书案号

(2017)湘0203执xx号

(2017)湘02民终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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