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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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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老赖财产成功,当事人获得应得款项
更新时间:2017-08-17

强制执行老赖财产成功,当事人获得应得款项

请 执 行 书

申请执行人:xxxxx

委托代理人:遇鹏,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xxx

法定代表人:xxxx,总经理。

请求事项

一、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务8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 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xxx一案,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31日工资1177.01元。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5月1日至6月12日工资3935.63元、欠发200元工资,合计4135.63元。三、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0元。四、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287.36元。五、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盒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依照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实现申请执行人依法取得的利益,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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