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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钱可以找公司股东要钱
更新时间:2017-08-13

关键字:公司人格否定 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混同 滥用公司股东地位 股东作为共同被告 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兴民初字第XXX号

(2015)来民二终字第244号

【原告委托代理人】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 胡钦律师

【案情介绍】

2015年期间,一家名为“广西XXXX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一个楼盘未能在交房期限内竣工,业主们纷纷起诉公司要求退款。该“广西XXXX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商是个小开发商,对公账户上没有什么钱,但是其法定代表人梁某有几套别墅和法拉利、保时捷等多辆豪车,个人总资产几个亿。

【办案过程】

本案属于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业主们只能起诉房地产开发商,不能直接起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细心的胡钦律师发现业主们购房时是将购房款直接打入法定代表人梁某的私人账户。根据购房合同规定,商品房是属于公司财产,购房款应当汇入公司账户,不应当直接汇入法定代表人梁某的私人账户。

【原告律师诉讼策略】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法定代表人梁某直接接收了公司的公款,是属于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的混同,使得公司人格被否定,所以本案中,“广西XXXX有限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应当与法定代表人梁某作为共同被告。

胡钦律师以“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案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共同起诉“广西XXXX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梁某,立案后,原告在胡钦律师的指导下立即查封法定代表人梁某的别墅和豪车,解决了胜诉后执行问题。一审法官采纳了该诉讼观点,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广西XXXX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梁某不服,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经过二审终审,维持原审判决。

【律师点评】

现在经济纠纷案中,存在很多空壳公司,往往原告就算告赢了公司却收不回钱,所以在这类经济纠纷中,要细细研究案情,如果可以把股东作为共同被告,查封股东的财产,那么就可以确保胜诉后顺利的进行强制执行程序,为拿回钱款多一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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