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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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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的认定与适用
更新时间:2017-08-11

【基本案情】孙某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房产,总价是678万元,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孙某用贷款支付的房款为474.6万元(70%),贷款部分不足全部房款的六分之一,且合同明确约定若贷款不足,则以现金补足。在北京楼市930新政后,涉案房屋首付比例提高到40%,那么,孙某只能贷款406.8万元,首付卷需要多支付67.8万元,孙某因资金困难,无法凑齐购房首付款,遂以北京楼市930新政对本案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构成“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变更合同,给予孙某2个月筹款宽限期。

1.适用”情势变更“的程序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情势变更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严格适用程序,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核。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需适用情势变更条款时,一定注意经过审核程序,原则上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为主,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2.在当事人没有主张的情况下,法院可否依职权直接认定情势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因此,对于情势变更,法院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来进行审查,而不能依职权直接进行认定。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则法官就此问题无需进行释明。

3.孙某主张北京930新政导致孙某购房首付款从购房总价的30%提高到40%,已经构成情势变更,主张变更合同是否能获得法院支持?

关于本案法院最终认定北京930新政导致孙某购房首付款从购房总价的30%提高到40%不构成情势变更,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4.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及其法律效果

1)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自不待言。

2)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受有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起诉至法院,法院享有“公平裁决权”,有权以下列方式直接干预合同关系。

Œ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预期,或者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合同。

合同目的可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合同。

(3)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受有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这是不可归责于他的。

【知识扩展】其他涉及“情势变更”的相关案例

【例1】 职业炒家钟某与甲签订合同,约定甲交给钟某5亿元炒股,成本由甲承担,钟某提成利润的50%;亏损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钟某不承担责任,亏损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钟某承担20%的责任。正当钟某信心百倍之时,中国股市积累的问题发生总爆发,股票指数由一万一千点跌至一千一百点。此例中:钟某不得援用情势变更原则,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例2】 2008年1月1日,甲给乙借款100万美元,无利息,约定乙于2010年返还甲1000万卢布。合同订立时美元与卢布的比率为一比十,临近还款时,卢布大幅贬值,美元与卢布的比率为一比五十。此例中:卢布币值的狂跌,构成情势变更,甲有权请求变更合同。

【例3】 钟某于2008年1月与东风汽车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钟某购买200台C5小汽车,用于北京经营出租。合同订立后,汽车交付前,北京市政府公布新增汽车排放标准,C5小汽车按照新的规定不能上路运营。此例中:由于政府的政策调整,钟某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情势变更,钟某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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