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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两限房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7-07-25

【案情简介】

贾先生和先女士是夫妻。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于2006年被拆迁,安置人口为三人,分别为贾先生夫妇及独生子,当时,贾先生夫妇嫌安置房位置较为偏远并且户型不好,便不想购买此房,恰好贾先生的侄子小贾,刚才外地老家来京工作,缺房居住,便借名购得了该房。为防止日后起纠纷,贾先生作为甲方,小贾作为乙方,还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协议》,其中约定,安置房购房合同以贾先生的名义签订,但全部购房款、契税和维修基金等均由小贾支付,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归小贾所有。协议签订后,贾先生出面签订了安置房购房合同,小贾依约定付了购房款、契税和维修基金,取得了一套安置房,房屋性质为两限房,该房一直由小贾实际居住。2010年,贾先生取得了该房的房产证。2012年,先女士加名成功,登记为该房的共有人。2013年,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贾先生和小贾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

【审理结果】

法院支持了先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贾先生和小贾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

【律师点评】

本案中,安置房的性质为两限房,此类房屋的购买与特定身份相联系,购买对象具有专属性,适用国家保障房相关政策规定,其买卖、转让等处分行为应受到严格限制。贾先生和小贾签订《房产转让协议》的时间,自贾先生取得该房屋产权证起算未满五年,按两限房相关管理规定该房不得买卖。此外,小贾是外地户口,根本不具备购买两限房资格。

故此,贾先生和小贾签订的上述《房产转让协议》,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应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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