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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鑫律师
四川
从业9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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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胜诉案
更新时间:2017-07-21
原被告曾系夫妻,双方于1997年在西藏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1998年生育一女。2014年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1、女儿由女方监护并随其生活,男方每月负担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共计2500元直至孩子大学毕业,2、夫妻共同财产XXX住房一套以及XX小区铺面20平方米归女方所有。3、XX住房一套(含车库)归男方所有,并偿还银行按揭。4、轿车1辆归女方所有。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鉴于女方没有工作,男方给付女方生活费40万元,视情在5至8年内付清。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字并捺指印确认,并将该协议存档于办理离婚协议的民政局。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后女方以男方未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全部义务,于2015年9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XXX小区住房、XX小区铺面一间归女方所有并判决男方协助女方办理过户手续;协议中未约定的XX住房一套(无产权证)由女方分得二分之一;判令男方支付女方生活费40万元;男方支付经济补偿金50万元;判令男方返还女方个人物品,详见物品清单;男方承担本案诉讼费。

我接受男方委托后,综合分析材料,结合实际告知我当事人,就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看是有利于我方的,双方已经约定的给女方的房屋没有争议,其他的请求我们都可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原审法院判决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给女方的住房1套归女方所有,男方协助女方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同时,驳回罗悦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后,女方提起上诉,我接受男方委托代理了该案二审,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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