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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费文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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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
合伙人律师
从业10年

前言:本案被告人吴某是一位长期遭受有婚外情的丈夫家庭暴力的妇女,在一次家暴之后忍无可忍之后,因为无知(听人说百草枯可以使人丧失性功能)将一小瓶盖百草枯农药混入咳嗽糖浆之内给丈夫服用,其丈夫经多日救治之后终因全身器官衰竭死亡。经辩护人的庭审辩护以及庭前庭后与承办法官的沟通,最终吴某被按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最低刑期10年有期徒刑判决。



吴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一 审 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为被告人吴某进行辩护。庭前辩护人仔细研究了滁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又参加了庭审活动,特别是听取了法庭对事实的调查,至此,辩护人对本案有了一个充分的了解和认识,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

二、关于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存在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

从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以及各证人的证言中可以看出,被害人在婚姻期间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在案发前还曾多次殴打、辱骂、侮辱被告人,于是被告人才产生了伤害被害人的念头。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很多天就买了“百草枯”农药,其并没有实施犯罪,而是一度中止放弃了犯罪的故意,直至2016119日晚被害人再次对被告人实施了侮辱打骂行为,被告人实在无法再次容忍最终再次产生了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并于次日将农药加入咳嗽糖浆中给被害人服下。以上可以看出被害人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具有重大的过错,被告人是在受到被害人长期侮辱打骂的过错行为的刺激、一再忍让的情形之下而产生的伤害故意并实施了伤害行为,故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考虑到被害人的重大过错适当地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被告人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已经通过多种方式对被害人家属表示了悔意、歉意,并表示以后会竭尽所能孝敬被害人的父母,被害人的家属在了解到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之后也表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被告人在到案后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在庭审中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

被告人在到案后能够一直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的情节;在庭审调查中,被告人也自愿当庭认罪悔罪,这充分说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自己的罪行感到万般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4、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首先,被害人多次、长期严重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一再忍让、忍无可忍而实施犯罪的;其次,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只是想让被害人丧失性功能以后能够好好生活并没有致其重伤乃至死亡的故意;最后,被告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积极主动地将被害人送医救治。以上均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只是想产生轻微的危害结果,却由于自己的无知导致最后死亡结果的发生,该结果是超出被告人意料之外且完全不想发生的。

5、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家庭生活中和工作中表现良好,为人淳朴善良,平时对被害人双亲也很孝顺,与同事、邻居相处融洽,周围人对被告人均有非常高的评价,也希望法院能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吴某具有以上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不大,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合议时充分予以考虑,谢谢!


辩护人:费文文

0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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