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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写借条 债主如何打赢官司
更新时间:2017-07-17

关键字:借条 投资款 举证责任 胜诉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桂0105民初XX号

【原告委托代理人】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 胡钦律师、邓攀律师

【案情介绍】

黄某与张某是认识十多年的老朋友,某一天,张某因做生意,需要XX万元的资金做周转,于是张某开口向黄某要XX万元借款,黄某见是老朋友借钱,也是非常仗义的通过银行转账给了张某XX万元,因为是多年的朋友,碍于情面,黄某也就没有向张某出具借条。

哪知道壹年后,张某竟然对黄某耍起了无赖,不想承认这笔借款,口口声声说因为没写借条,所以这XX万元不是借款,是合伙的投资款,现在投资亏了,应当大家一起承担亏损。黄某没想到多年的朋友竟然为了XX万元翻脸不认人,正是“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啊。于是黄某只能拿起法律武器,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还他一个公道。

【办案过程】

胡钦律师接到这个案子的时候,立即让原告黄某准备XX万元的银行流水,以及壹年前的短信、QQ、微信等聊天记录,同时打电话给张某,进行全程录音,为的就是力求还原这XX万元确实是被告张某向黄某讨要的借款。

【案件难点】

本案中缺乏最关键的证据“借条”,而且双方的聊天记录并不完整,不能直接反映出黄某是“出借人”,张某是“借款人”,只能基本反映出黄某有一笔钱给了张某,但该笔钱性质不明,不知是“借款”还是“赠与款”、还是“货款”亦或是合伙做生意的“投资款”。

【原告律师诉讼策略】

开庭时经过原告律师的举证、质问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律师认为原告只需举证存在资金往来的事实,则可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如果被告认为资金往来的事实不是借贷关系,那么被告需举证来证明资金往来的事实是另外的何种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而被告张某没有证据证明黄某把钱转给张某是其他的法律关系,最后原告律师说服了法官,合议庭也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黄某与张某之间就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最终黄某终于拿到胜诉的判决书,判决张某返还XX万元借款给黄某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律师点评】

现实生活中朋友之间存在大量的民间借贷行为,但是朋友之间碍于情面,双方不打借条、欠条的行为也是存在的,那么有技巧的运用证据和法条,才能保障出借人(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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