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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云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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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更新时间:2006-12-21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案情介绍

甲、乙、丙、丁四户为某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在农村土地一轮承包期间分别承包了以下土地:甲户承包有某村横种下1.44亩、乙户承包有某村岭脚1.7亩、丙户承包有某村水儿头0.77亩、丁户承包有某村岭脚1.2亩,以上土地均为水田。1995年因甬台温高速公路建设及湖雾岭隧道施工搭建生活区需要用地,向该村征用和临时租用了各承包经营户的部分承包田地。原告各户的上述承包田被用于湖雾岭隧道施工搭建生活区。为此该村村民委员会与上述四户分别签订了协议书,约定:“1.乙方(即土地承包经营户,下同)享有和永久性土地征用户在政策处理上的同等待遇;2.高速公路施工结束后,甲方(即村委会,下同)所收回的临时征用土地,乙方无权继续承包,一切由甲方安排。”且上述四户均领取了与土地征用相同标准的(每亩10000元)相应补偿费用。1998年甬台温高速公路湖雾岭隧道建成后,湖雾岭隧道工程指挥部将生活区用地退出。上述四户亦着手对退出的土地进行复耕。1999年下半年,该村实行了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又将上述退出的土地承包给原一轮承包期间的上述四户耕种,并与上述四户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发给了农村土地承包权证。但该村村民委员会却以1995年其与上述四户签订有协议为由,在土地承包权证相应土地的“座落(四至)”栏上注明了“征用”二字,并将这些承包土地强制收回出租给当地企业非法建厂房使用。上述四户认为自己享有对上述退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村委会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证据

四土地承包经营户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二轮土地承包合同;2.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3.湖雾岭隧道工程指挥部关于隧道建设施工生活区用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证明等。

被告方辨称:1.1995年村委会与四承包经营户签订过协议,当时被隧道工程指挥部占用的土地已由村委会收回,四承包经营户也已经领取与永久征地一样的全额补偿费,无权继续承包该土地;2.土地承包权证上相应土地的座落(四至)栏上已注明“征用”二字,土地座落约定不明确。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也提供了以下证据:1.村委会于1995年分别与上述四户签订的协议书;2.某镇人民政府《关于某村村委会二轮土地承包情况说明》,该《说明》称:政府为搞好二轮土地承包,根据大稳定小调整原则,考虑到某村的特殊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在一轮承包土地基础上保持不变,但考虑到二轮土地承包中有部分土地被征用或建房,在承包土地地块登记一栏中,未注明四至,仅注明“征用”二字,说明该块土地虽名义上列为二轮承包土地,实际上已不属于承包人使用。

.案情分析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以下三点:

1.村委会与四承包经营户于1995年签订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从湖雾岭隧道工程指挥部关于隧道建设施工生活区用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证明可以得知,用于搭建隧道建设施工生活区的土地并未被征用,村委会与四承包经营户之间的1995年协议上也表示属非永久性征用,实际上应属于临时租用。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被临时租用的,发包方无权收回该土地承包权。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无效。村委会与四承包经营户之间的1995年协议约定违法,属无效的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四承包经营户1995年领取的每亩10000元的补偿费是土地征用补偿费还是土地租金和复耕费?

解决了第一个问题后,就不难理解这每亩10000元补偿费的性质了。尽管这补偿费的标准与被实际征用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相同,因土地被占用的性质属临时租用,则该补偿费无疑也应属于租金和复耕费。

3.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对土地座落(四至)的约定是否明确?四承包经营户有否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农村土地承包权证是土地承包合同的补充,是土地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权证上座落(四至)栏中虽然注明“征用”二字,似乎约定不明确,但从某镇人民政府《关于某村村委会二轮土地承包情况说明》这个证据可以看出,某村二轮土地承包是在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进行的,也就是说,四承包经营户的二轮土地承包是对一轮承包土地的延包,而一轮承包土地的座落(四至)是明确的,因此,二轮承包土地的座落(四至)也就明确了。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承包经营户从一轮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时或一轮土地承包期间实际耕种土地时起,即取得了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村委会与四承包经营户之间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于1999年下半年成立并生效,四承包经营户从1999年下半年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起即取得了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综上分析,四承包经营户耕种的上述土地在一轮土地承包期间被湖雾岭隧道工程指挥部临时租用搭建生活区,村委会以土地被征用为借口与四承包经营户签订协议书,约定收回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有违法律规定。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期间一直为四承包经营户所拥有。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是对一轮承包土地的延包,随着承包合同的签订,四承包经营户又延续获得了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村委会以1995年与四承包经营户签订过协议、农村土地承包权证上座落(四至)栏已注明“征用”为由,未经承包权人同意将上述土地出租给企业非法建厂房,是对四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四承包经营户有权要求村委会立即交还上述土地,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二、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确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并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各地区一定要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执行。在具体工作中,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一)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

(二)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3)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421号)

二、正确把握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决按规定执行。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6)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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