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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西安某报社工亡待遇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7-07-10

李某与西安某报社工亡待遇纠纷案(晚上在家中休息猝死,认定为“视同工亡”)

承办律师余伟安、贠梦辰、李建科

【法律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莲人社伤险认决字xx号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莲行初字第xx号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西行终字第xx号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陕xx民初xx号

【亮点】家中猝死仍被认定为“视同工亡”,认定过程利用“举证责任”获得突破

【案情概要】李某丈夫杨某西安某报社编辑,2011年某日上班时间称自己感冒感觉头晕,后与同事一起离开办公室回家。次日凌晨4时多,李某发现休息的丈夫昏迷不醒,遂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11时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并中枢性呼吸衰竭。后李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认定视同工亡。西安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某丈夫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条件,不予认定。后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一审,受理部门均维持不予认定的结论。李某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中院认为某区人社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撤销区法院判决,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经过半年多时间,李某多次催促下,去人社局才做出决定,但仍然是不予认定。经行政复议又维持,后再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庭审质证后发现,区人社局始终认为李某不能提供感冒症状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证据,所以不予认定。余伟安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人社局犯的最大错误就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其作出错误的决定。最终一二审人民法院从根源上理清了法律关系,均认为区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之后区人社局重新认定杨某死亡视同工亡,几经诉讼,视同工亡认定结论生效且该案的工亡待遇也经法律程序裁决生效,现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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