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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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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
更新时间:2011-06-24

某某银行分理处受被告建行衡阳市分行的委托,在原告所在的衡南县某医院推行建行的龙卡公务员信用卡。分理处把龙卡公务员信用卡协议和申请表格式条款发给原告所在的医院,由医院将申请表发给原告蒋某某签名,并发给原告龙卡公务员信用卡,原告将该卡放在其所在医院办公桌抽屉内。在填表和发卡的过程中,被告的工作人员未对龙卡公务员信用卡协议和申请表的条款向持卡人做相关的解释和说明工作。2008年8月20日,原告所在医院的办公室被盗,原告使用的电脑被盗,办公桌抽屉被撬。案发后, 衡南县某医院及时向潇湘派出所报案(该案至今尚未侦破)。当时,原告并未注意自己的龙卡公务员信用卡被盗。之后,原告收到被告分理处的手机短信,称原告的龙卡公务员信用卡透支3000元,消费1660元,共计透支4660元。因原告自己尚未激活和使用龙卡公务员信用卡,便向被告建行潇湘街分理处挂失,并向潇湘派出所报案。原告根据被告建行潇湘街分理处工作人员的意见,向被告建行潇湘街分理处交付信用卡透支款3000元以了结此事。此后, 被告于2008年11月18日从原告的工资存折中扣划2151.01元, 但被告却未将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款本息一次性扣划完毕,仍留部分透支款记在原告的信用卡上。

接受本案之后,经多方协商没有结果,后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经调查取证,最后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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