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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双洋律师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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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能否要回?
更新时间:2017-07-04

结婚彩礼能否要回?


一、 案例回顾:

2015年农历11月份原告张飞(化名)与被告扈三娘(化名)经刘备、吴用介绍相识,于2015年农历腊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在此期间,原告张飞按农村习俗共给付被告家见面礼10001、送好20000元、过礼23000元等另购买电动车一辆价值3000元、食用油、床单等物品若干,交付给被告。结婚第三日,被告扈三娘按习俗回门,从原告张飞家离开,不再与原告共同生活。另查明,原告张飞与被告扈三娘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无共同子女。

实际张飞与扈三娘未过一天夫妻生活,扈三娘就回娘家居住并在附近工厂上班,明确提出不再做夫妻,但就彩礼返还问题,多次协商,扈三娘及其家人不是不照面就是声称想告到哪就告到哪。

这下子,张飞只能大眼瞪小眼了,媳妇没娶到,彩礼钱居然全部泡汤了,百般无奈间,经朋友介绍找到史双洋律师,并办理了诉讼委托手续。

二、法律分析:

接受委托后,立即让张飞收集相关证据,并设计了诉讼策略,建议直接起诉扈三娘。此案中主要存在的争议焦点既是结婚彩礼能否要回。

原告张飞按农村习俗共给付被告家见面礼10001、送好20000元、过礼23000元等另购买电动车一辆价值3000元、食用油、床单等物品若干均属于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原告张飞与被告扈三娘虽然依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现被告扈三娘不再同原告张飞共同生活,原告张飞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法院判决

洛龙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扈三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飞彩礼XX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XX元,由被告扈三娘承担。

扈三娘不服原审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中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此案正式圆满结束。

四、案后感想:

接触该案件后,深知作为一名法律人,很多法律知识当事人根本不知道,需要律师来指点、帮忙,作为一名律师,我觉的我的执业生涯任重而道远,诸多法律常识需要我们用活生生的案例去普及,去宣传。

同时,针对婚姻案件中彩礼纠纷频发,建议婚姻双方真诚对待婚姻,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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