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谢某于2016年4月30日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被告房地产公司将位于荥阳市某地1幢19层02号商品房出售给原告,该房面积为112㎡,总房款为89万元,房款采取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协议签订后,原谢某于当日向被告支付首付款19万元,并现金支付维修基金8000元,合计支付198000元。然而原告交清上述款项后,被告却迟迟不与原告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原告无奈到房管局查询,才得知自己购买的商品房早已被被告出售给张某,且早已于2016年5月25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了登记备案。原告谢某遂到法院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协议》;由被告返还己付购房款198000元和维修基金,赔偿己付购房款的一倍198000元。
【代理律师观点】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合同专业律师白旭飞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将己出售给他人的商品房另售给原告张某,导致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开发商将已经与谢某之间达成商品房买卖关系,且已经实际履行,在没有与谢某解除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再将房屋卖于张某,属于典型的一方二卖,一房二卖属欺诈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该案中,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将已经出售给他人的房屋又出售给原告,故应当承担一倍赔偿己付购房款的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合同专业律师白旭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