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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单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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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9年

原告:要某某

被告:还某某1

被告:还某某2

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砂料款、运输费317300元及自2015年7月1日至全部履行完毕期间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债务利息(其中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债务利息额为43628.75元),共计360928.75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系某某社砂厂的经营者,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14原告经人介绍后认识了被告还某某2,后经协商原告向被告还某某2在某某堡村承包的硬化路工程供应砂料。被告刚开始由自己的车辆从原告处拉运砂料,后来由于工程砂料用量增大,被告的车俩拉运供不应求,被告张清海便与原告协商,由原告雇车拉运砂料到被告承包的工地。2015年5月份被告停止在原告处购买砂料,在拉运砂料期间被告总共向原告支付砂料款和运输费150000元,同年5月原告和被告清算砂料款和运输费,经双方清算后,被告欠原告砂料款和运输费共计317300元。

经原告多次催要,2015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书写欠条一张,欠条明确记载欠原告砂料款和运输费共计3173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砂料款和运输费。到目前为止,被告都没有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砂料款和运输费317300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自愿协商口头达成买卖砂料协议,协议履行完毕后,被告一直以各种事由推诿不予支付拖欠原告的砂料款和运输费313700元,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经本律师代理此案件,通过调查取证、参加法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达成调解意见,被告愿意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并愿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在一个月内全部支付欠款本金和利息,经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案。

因隐私问题以上原、被告身份信息纯属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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