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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07-02

律 师 函

(2016)篷律函字第 号

致:保定xxxx有限公司

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受保定市xxxx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向阳律师全权处理该公司与贵公司之间的合同欠款纠纷事宜。

经查,多年来贵公司数次委托xx公司定作加工包装材料等,付款方式为滚动付款。201668日,贵公司将所有的一辆叉车与xx公司抵账,冲抵70000元欠款后仍欠xx公司97607.55元(大写玖万柒仟陆佰零柒元伍角伍分)货款。20161016日,双方对97607.55元欠款,进行了书面对账确认。

本律师认为,多年业务合作中,xx公司竭力做好了贵公司的订单产品;对于长期拖欠的货款,xx公司也数次表示理解并顺延,还同意贵公司以价值较低的叉车折抵70000元货款之要求。然而,贵公司却无视xx公司的努力和支持,甚至恶意拖欠货款,已经严重违反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及违约责任之法律规定。

鉴于此,本律师特向贵公司发出严正函告。请贵公司于2016118日前,向xx公司一次性付清97607.55元欠款。否则,本律师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届时贵公司将承担欠款本金、逾期利息、法院诉讼费、保全费用等,还可能会因账户被冻结等而影响贵公司的正常经营等。

请贵公司审慎处置。

专此函告!


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6年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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