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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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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在自己家中开早餐店,可以要求其停止吗?
更新时间:2017-06-25

一、要点提示

绝大多数业主购买住房是为了自用,有些也会出租,但是如果将住宅用作商业性用途是否可行呢?现如今商住两用房也普遍存在,但是此类房屋的定性是明确的,普通的住宅能否进行商业用途呢?

二、基本案例

张先生居住在某小区一楼,有一天清晨被嘈杂声吵醒,张先生开门发现原来是隔壁邻居在自家门口摆起了早餐摊。不仅有肉包、烧麦、还有豆浆、油条等,门口在叫卖,门内在现做,大量油烟阵阵飘出,各种早餐的味道也弥漫在整个楼道。张先生着实被这样的景象吓到了,于是当天晚上敲响了领居家的房门,希望邻居不要在自家房屋内摆设早餐摊。邻居称这是他的房屋,在自己家门口卖早点与他人无关,希望张先生不要干涉。就这样过了一个礼拜,张先生每天四五点就被邻居做早点卖早点的声音吵醒,油烟过大也导致家中不敢开窗。张先生实在是难以忍受,便投诉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来到张先生邻居家中了解情况,要求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油烟,调整售卖早餐的时间以便不影响他人,否则不能进行早餐的售卖。但是张先生的邻居仍不以为然,此时,张先生该如何是好?邻居称该行为是个人行为,他人无权干涉的说法正确吗?

三、律师分析

张先生的邻居虽在自己家中摆摊售卖早餐,但一方面油烟过大侵害了张先生的权利,一方面太过吵闹影响了张先生的日常生活,确实造成了一定的恶劣影响。《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从该条款中可以得出,张先生的邻居如果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需要征得张先生的同意,因此哪怕是张先生的邻居已经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只要张先生不同意,邻居就必须停止。如何制止这样的行为,可以参照《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该规定赋予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以下权利,即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此外,业主本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先生在求助物业公司无果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起诉至人民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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