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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杰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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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杰律师:物业公司应对小区业主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1-06-22
基本案情 张某是徐汇区某小区业主,该小区由城邑物业(以下称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2010年8月张某以人民币35.8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宝马x1轿车,并在小区申请了车位,每月向物业公司缴纳100元停车费,物业公司向张某发放智能卡一张,用于车辆进出管理。2010年12月2日早上8点钟,张某发现自己停在小区车位上的车辆不见了,就及时报了警。经查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车子夜间被人盗走。公安机关对此事调查,一直未有音讯。到2011年3月,张某找到本律师,要求起诉物业公司,主张物业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本律师进行分析后,决定接受代理,并取得胜诉。这里,对本案进行一下总结和分析,以期对有类似情况的业主有所启发,对物业公司有所提醒。 本案本律师分析: 物业公司与张某之间是什么关系? 张某认为物业公司与自己的车辆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经过分析,本律师认为,物业公司与张某之间不是保管关系。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时实践合同。张某并未将车辆交付给物业公司保管,双方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但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是否就不承担责任呢?并非如此。 本律师继续分析,认为双方构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张某居住的小区由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并根据物业公司的管理要求停放,缴纳了相应的停车费,物业公司向张某也发放了车辆管理卡,物业公司就应对业主的车辆履行相应的物业服务和管理责任。就张某的车辆被盗的损害结果,与物业公司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及后续 经过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本律师观点,物业公司未上诉。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非常开心,握紧我的手,连声道谢。对本律师来讲,这样的判决是意料之中的。物业公司诉后开始整顿,据反馈小区的治安状况大有改观。 -------------------------------------------------------------------------------- 联系张付杰律师,1356495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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