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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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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无效,仍应支付设计费
更新时间:2017-06-23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乙设计院承担甲公司某项目工程设计工作。乙设计院按约向甲公司交付设计工作,甲公司一直未按约支付设计费,后因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去世,甲公司的某项目工程未能继续,甲公司也一直未能支付乙设计院设计费,由此产生诉讼。在诉讼中查明甲公司的三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其中一股东去世。

诉讼过程:

我们接受乙设计院的委托参加诉讼,请求甲公司支付设计费以及未出资股东及其继承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甲公司未能支付设计费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甲公司提出甲公司没有该设计的需求且该设计合同未经招投标无效,对依据部分复印件作出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该案设计费由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承担,乙设计院也有过错。未出资股东提出,甲公司有能力清偿债务,且其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是由于公司问题,并非其主观原因导致。在代理过程中,我们提出证据证明鉴定依据的文件为复印件是因为证据原件在被告处,被告拒不提供,并申请法院调取,最终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推定该文件真实存在,予以确认。故,鉴定报告符合鉴定程序,采纳鉴定意见中的设计费金额。该设计合同虽无效,但乙设计院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且付出了劳动,交付了阶段性的设计成果,该工程不能继续的原因在于甲公司自身,甲公司有无设计需求,对本案设计费的负担并无影响。双方签订合同只需要尽到形式真实审查义务即可,至于实质意义另一方无审查义务也无审查能力。

律师分析: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未进行招投标,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虽然无效,但设计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付出了相应的劳动,交付了阶段性的设计成果,完成了设计工作,委托人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

判决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都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支持甲公司支付乙设计院设计费1193.39万,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支付设计费部分承担补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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