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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艳律师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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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17-06-16

2012年10月13日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干活,约定每天工资100元。同年10月16日10时左右原告在工作中,从被告自备的突然断裂的梯子上跌落致原告受伤,被告将原告送到县人民医院治疗。相关费用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诉至法院,已判令被告赔偿。因原告伤情需二次手术治疗,原告于2016年3月12日至3月21日在县人民医院治疗。现原告诉至法院,判处发生的相关费用。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471.36元、误工费711.36元、护理费711.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180元,合计6523.03的80%计款5218.42元。

法院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小波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63.03元的80%计款493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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