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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行政案件(最高院指导案例)
更新时间:2017-06-14

案例8:李XX诉上X市静X区人民政府、上X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一)基本案情

上X市静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静X区政府)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李XX户承租的公房在征收范围内。安置补偿协商过程中,静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X房管局)向李XX户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选择,因李XX不认可《补偿方案》,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静X房管局于2015年1月19日报请静X区政府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静X区政府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查和调解,李XX出席但调解未成。静X区政府经审查,认定静X房管局提出的以结算差价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李XX户的方案合法、适当,遂于2015年2月5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将决定书依法送达李XX及静X房管局,同时在基地张贴公示。李XX不服,于2015年4月3日向上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X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上X市政府受理后,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静X区政府所作征收补偿决定。李XX仍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上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静X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其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并无不当。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上X市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李XX的诉讼请求。上X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与一审基本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静X房管局因与李XX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报请静X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静X区政府受理后,核实相关材料,组织召开调解会,并在调解未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静X区政府依据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居住面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房屋评估单价等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及补贴款等,并以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安排的用于征收地块安置的房源安置给李XX户,未侵犯李XX户的合法利益,安置方案并无不当。此外,经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29233元/平方米,该地块评估均价为29200元。李XX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核。后静X房管局向李XX征询是否需要专家鉴定,李XX明确表示拒绝。在协商过程中,静X房管局向李国庆户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选择,因李XX不认可《补偿方案》,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据此,李XX提出的评估报告违法及剥夺其安置补偿方式选择权的异议缺乏依据。上X市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李XX的再审申请。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方面,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要按照严格司法的要求,坚持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助力法治政府尽快建成。另一方面,在被诉行政行为达到合法性要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明确的认定,既彰显依法行政的规则,使后续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所遵循,又明晰权利保护的界限,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提供规范和指引。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面审查,特别是从被诉行政行为职权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实体认定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审查,同时对相对人的实体权益保护问题作了认定,在确认行政行为合法和相对人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裁定驳回相对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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