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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财产缴财政行政案件(最高院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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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居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X分局无主财产上缴财政案

(一)基本案情

1998年7月,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德公司)以存放于上X市宝X区宗X仓库的250吨进口羊毛为厦门x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天公司)向厦门建行的两笔借款提供质押。(后该质权于2006年转移给本案再审申请人居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x安公司〕)。1999年,该批羊毛因涉嫌走私,被公安机关移交海关处理。因海关在调查过程中无法找到x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遂于同年将涉案羊毛移交本案再审被申请人上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X分局(以下简称黄X工商分局)处理。嗣后,因发现涉案羊毛已出现脱脂变质现象,黄X工商分局遂将其先行拍卖,得款人民币7196545.66 元,并于1999 年l0月16 日在《文汇报》上刊载公告,载明:限有关该批羊毛的所有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有关合法证明前往黄X工商分局下属的支队接受调查,如逾期,黄X工商分局将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由于逾期货物所有人仍未出现,黄X工商分局于2000 年3 月7 日作出“视涉案被扣羊毛为无主财产,上缴财政”的决定。厦门建行称,在黄X工商分局处理本案期间,该行及厦门中院的办案人员曾找到黄X工商分局查询涉案羊毛的处理情况。据此,再审申请人认为涉案羊毛并非无主财产,遂对拍卖上缴行为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黄X工商分局作出的没收涉案羊毛的决定,并判决该局给付拍卖上述财产所得全部款项。

(二)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认为,黄X工商分局在无法找到并确认走私、贩私行为人,进而无法处罚违法行为人的情况下,按照《暂行规定》作出无主财产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理决定,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并据此驳回了居XX公司的诉讼请求。居XX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一般应当以行政行为作出时的事实为准。即使行政行为与客观事实不符,只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为当时无法发现该事实,也不应以此简单地否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是,本案中,黄X工商分局在事后经权利人主张,发现涉案羊毛设有质权的情况下,应当认识到其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与客观事实不符,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就涉案羊毛可能涉及的违法问题,依照法律规定的处理权限作出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返还请求作出处理。据此,本案最终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责令上海市黄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涉案羊毛涉嫌违法的问题交由有权机关处理,或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职权启动调查并在其后120日内对再审申请人厦门居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返还涉案羊毛拍卖款的请求作出处理,驳回厦门居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治政府要求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必须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行政机关在发现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有义务加以改正。在以撤销诉讼为主的诉讼制度和理念的影响下,人民法院一般只有在被诉行为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后,才会处理相关损失的补偿或赔偿问题,从而将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与行政机关的给付义务挂钩,形成了无违法即无给付的诉讼格局。本案明确了即便在撤销诉讼中,行政机关的给付义务也并非仅仅取决于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根据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的基础事实,该行为无法被撤销或确认违法,但只要行政机关嗣后发现行政行为有瑕疵,且该瑕疵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就负有及时加以改正的义务,人民法院就应当视情况判决行政机关为一定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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