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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诉赵xx等侵权纠纷 Xx公司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7-06-10

Xx公司诉赵xx等侵权纠纷

Xx公司代理词

一、原告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及房舍的所有权,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侵占和干扰该土地的使用

原告于199x年x月x日取得了xx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总面积为xx亩),并一直在该土地上经营使用。根据《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及《土地管理法》第13条:“依法登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可知:原告依法得到颁证机关登记确认,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并一直在该土地上经营使用。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侵占和干扰该土地的使用。土地上的房屋、猪舍等附属物也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所辩称的没有侵权及争议土地是属于其所在的村集体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从历史上看,原告于199x年x月x日取得xx土地使用权证的备注:“此证确权位置和面积依据确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证(195x年x月x日发)”及“xx五x年土地证界限”可知:原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是在xx五x年土地证界限的基础上,且原告土地使用权证来源于国有土地,而非被告所辩称的村集体土地。被告所侵犯的xx的土地、房屋和猪舍正是原告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总面积为25.957亩)所包含的范围,侵权事实清楚。

其二,从法律上看,原告于199x年x月x日取得了xx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总面积为xx亩),并一直在该土地上经营使用。根据《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及《土地管理法》第13条:“依法登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可知:原告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并一直在该土地上经营使用。

三、被告应返还原物并承担xxxx元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又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0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定:被告应返还原物,并根据实际情况,承担xxx元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应恢复原状并承担侵权所造成的赔偿责任。

以上是本代理人对本案的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xx代理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

赵丽律师

201x年x月xx日

判决结果:

支持本律师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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