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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毅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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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更新时间:2011-06-20

案情:

2008年9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张某(女)伙同吴某,以本市徐汇区龙瑞路128弄(中海瀛台)23号302室以及华发路333弄(徐汇臻园)6号601室,分别作为销售或储藏窝点,并先后雇佣陈某、郭某负责仓库管理和发货或负责拍摄商品和网页设计,通过淘宝网上的“天道服饰”网店,对外销售假冒Abercrombie&Fitch(A&F)注册商标的服饰。2010年12月20日,徐汇公安分局经侦支队从上述地点查获待销售的假冒A&F注册商标的服饰共计5000余件。经审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77,728.36元;经估价,上述查获的部分未销售侵权商品货值为人民币125,146元。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7.7万元,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以处罚。在庭审中张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分析:

近期,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亮剑”专项整治行动,打击生产、销售假冒商品违法犯罪行为,所以有大量的类似刑事案件发生,同时国家对该类型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

本案中,张某的销售金额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的程度,《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较大的标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的标准: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张某的犯罪行为已十分严重,法院之所以对其适用缓刑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很好,同时积极的检举揭发;第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被告人家属主动与A&F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取得联系,主动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与权利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取得了权利人的谅解,这也是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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