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一日,李某带着表妹一起来到张某的公司,李某以给孩子办事为由向张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张某欣然同意,但李某不会写字,并且没有银行卡,便由其妹妹代写《借条》由李某签字按捺手印,当然,张某将款项直接汇入李某表妹的个人账户。还款期至,李某与其表妹拒不归还。
【被告方观点】
李某认为,借条不是其自己所写,自己也不认识字,只是在表妹写完后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同时,款项也是直接进入到其表妹名下,与自己无关。
李某表妹认为,几年前,哥哥李某曾借自己5万元,至今未归还,这笔钱虽是张某打来的,但其性质是哥哥李某归还自己的,是李某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并且,借条中借款人是李某,与自己也无关。
【律师观点】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的一种不常见模式,借款人与实际接收款人发生了不一致,导致在庭审过程中,举证方的证据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无形之中带来的诸多不便之处。仔细思考后,我方决定以不当得利为案由直接起诉李某表妹一人,要求李某表妹返还不得当利所得之5万元整。
【本案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表妹归还不得当利5万元整。
【小结】
被告无论如何辩解,也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告,被告收取原告的5万元,没有任何理由与法律依据,其所辩解的与其哥哥之间的金钱纠纷,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因此,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同时大大减少了原告的举证工作,简单,方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