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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代理危险驾驶罪一案,成功为被告争取得从轻处罚。
更新时间:2017-05-15


未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案件内容不予公开。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告委托代理人】

辩护律师:李津,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x6xxx时许,被告人梁某酒后驾驶粤E×××××号小汽车沿佛山市禅城区xxxx路由东往西行驶,至xx有色金属材料总汇对开处时,与被害人林某停放在该处的粤E×××××号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

经鉴定,被告人梁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8.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梁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201x6xx日,被告人梁某向被害人林某支付赔偿费人民币21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审理过程】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犯罪后主动归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律师李津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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