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
辩护人:韦海团,广西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故意伤害罪
案情简介:
---年,被告人与被害人因收费问题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害人先用手殴打被告人,被告人随即将被害人殴打倒地,造成被害人受伤。被告人见状后逃离现场,经朋友劝说自动投案。
承办过程:
本律师经被告人家属委托,立即前往检察院阅卷并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与其沟通案情、告知开庭情况以及开庭程序流程,告知被告人冷静应对。在庭审中,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属于防卫过当、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等情节。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1、成功为被告人从轻辩护;
2、判决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