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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馨雅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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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可以成为合法解除劳合同的理由
更新时间:2017-04-28

【案情简介】

邓先生于工作时间在公司禁烟区域吸烟,因公司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不得在禁烟区域吸烟,公司据此提出解除与邓先生的劳动合同,邓先生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情况】

庭审中,被申请人指出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员工在禁烟区吸烟,未遵循规定的将导致纪律处分,严重者将直接导致解聘。”申请人在明确禁止吸烟的办公室内吸烟,存在巨大的替在风险,其情节相当严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解聘的条件,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解除行为并无不当,不属违法,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申请人邓先生则主张,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规定在禁烟区吸烟且严重者才直接导致解聘,申请人虽在禁烟区吸烟,但一次吸烟不属情节严重,故申请人的行为并未构成严重违纪,被申请人解除行为属于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最终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吸烟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过公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被申请人处员工手册关于在禁烟区吸烟的处罚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申请人亦已知晓前述规定内容,故其相关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申请人在禁烟区吸烟,行为确有不当,并已违反被申请人处员工手册的相应规定,被申请人可以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予以处罚。因被申请人处员工手册规定未遵循禁烟区吸烟规定的将导致纪律处分,严重者将直接导致解聘,现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且申请人在与直属领导的谈话中表达了愿意改正的态度,故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吸烟的行为径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确有欠妥,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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