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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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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更新时间:2017-04-27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2015)赣民初字第04214

原告XX,居民。

原告XX,居民。

原告XX,居民。

原告XXXX的共同法定代理人XX,女,系原告XXXX母亲,19746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406242628,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海县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金菊,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敬飞,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XX,居民。

被告王淑斌(曾用名王拾柱),居民。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XX与被告XX、王淑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XXXXXX201511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X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XX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5795元,由原告XXXX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 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房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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