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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超律师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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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无效,不需支付合同约定的报酬给对方。
更新时间:2017-04-27

来源: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 李传超律师



案情简述:2010年3月25日,梧州市某五金加工厂与吴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加工厂委托吴某通过但不限于诉讼等方式向藤县某化工有限公司追收所欠货款,约定从追回货款中支付一半给吴某作为报酬。2016年2月23日,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加工厂支付81000元报酬。2016年3月13日,加工厂委托本人李传超等2名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律师代理意见: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实际上是以代理诉讼为标的的法律服务合同。在加工厂与广西某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一审调解以及执行程序中,加工厂均授权原告吴某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吴某不得作为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对诉讼秩序的管理与干预,属于公法规范,按照公法规范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吴某与加工厂签订的公民代理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按照《合同法之规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情况下,合同为主合同,约定的支付款项属于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自然无效。因此,被告无需支付合同约定的报酬给吴某。

代理结果:得到法庭的高度认可。在法庭的释明及吴某自身认识到利害关系后,最终得到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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