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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不交接 单位压档不转移 公司拒转档案需承担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11-06-15

在公司整整工作10年的小黄,无论如何想不到自己离职时会与公司多次对簿公堂。6月10日,刚刚拿到5000元赔偿金的小黄告诉记者:“这场劳动争议官司不仅旷日持久,而且戏剧性地转换原被告,给我和公司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普及课。”

  争议一:职工拒办交接 公司索赔五万元

  小黄大学毕业即到本公司研究院工作,双方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11年底。2009年5月16日,小黄提出辞职,与公司确认30日后解除劳动合同。

  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公司发现小黄欲调入的新单位与其有竞争关系。因小黄拒不交出公司所有的两份重要图书资料,致使工作交接手续无法继续进行下去。

  为追究小黄的责任,公司向他提出5.3万元违约金赔偿要求。小黄不同意这项索赔,公司即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小黄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小黄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小黄应当归还公司的图书资料,但判决他无需支付违约金。即使公司提出上诉,也未改变这个判决结果。

  争议二:公司扣档不转 职工索赔医药费

  小黄按判决将图书邮寄给公司不久便生了病,个人支付各项医药费用1万多元。而此时,因他的档案未转至新的单位,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故不能享受社保报销医药费待遇。

  “这是公司故意扣压我的档案造成的,应由它对我进行赔偿。”小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将其人事档案按规定移转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赔偿因未按规定移转档案给他造成的医药费及其他损失。

  仲裁不予受理,小黄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公司为他转移档案,并赔偿包括1万元医药费在内的各项未转移档案带来的工资、社保待遇等损失3万元。公司辩称:小黄不签字、拒绝办理工作交接,是导致其档案滞留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小黄应自负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小黄与公司已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虽双方存在异议,但不影响小黄档案的转移,档案转移也不需要等待相关争议终局判决结果。因此,该公司拒绝移转档案的行为不妥。鉴于小黄已经停止公司的工作,故其要求按在本公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保险金等,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该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及小黄实际受到的损失,判决其将小黄的档案转移至所在街道办事处社保所,酌情赔偿小黄因未及时移转档案造成的社会保险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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