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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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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快讯:被害人不谅解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
更新时间:2017-04-10

案情简介:2016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持刀将张某砍伤。后经市中公安分局鉴定被评为人体轻伤二级。2016年9月张某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王某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并要求承担各项损失15万元。其家属委托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付强、秦陆路律师承办此案。开庭中自诉人拒不接受调解,坚持要求判处被告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监禁刑)。

案件结果:经过辩护律师积极努力,近日被告人在未获得被害人谅解情况下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心得:

司法实践中,自诉案件一般是法院进行调解,由一方撤诉结案,但是也存在调解不成,特别是双方对立情绪强烈,被害人坚决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在此种情形下,法院极有可能判处被告人实刑。本案就是此种情形,更能考验律师专业素养及沟通能力。

该案成功取决以下因素:

1、专业水准:该案中不可否认的是自诉人有过错,律师开庭中是简单提自诉人有过错应减轻处罚还是对此进行充分阐述,取得法官的高度重视,我们采取的是后者,庭审中提出自诉人存在严重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并对夜晚、酒后、骂、扔砖头、砸门等情节进行阐述,说明情节的严重性,这一点得到法官的认可,认为被告人有严重过错,应减轻被告人刑事及民事处罚。不要认为提出被告人有严重过错,该案就辩护成功了,这远远不够,法官缺乏判处缓刑的重要“抓手”或直接依据,还需要另辟蹊径,经过仔细阅卷,在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中记载是被告人打110报警。开庭前,我们询问得知被告人报警后没有离开现场直到警察到场,并到派出所配合调查。这符合“准自首”,但这一关键量刑情节被警方有意或无意忽略,开庭中通过我们的询问,提交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存在自首行为。后被法院认定,这也是判处缓刑最关键的情节。体现了专业律师对案件应当具有的敏感性。

2、沟通能力:办理刑事案件沟通能力必不可少,专业刑事律师不是角斗场上的角斗士,更不是社会上搧客,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是靠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说服检察官、法官,采纳律师观点,该案我们多次与检察官、法官联系讨论案情,争取对其作出从轻处罚,特别是在被害人态度强硬经常到法院闹事的情况下,我们一直与主审法官保持联系,一则担心法官做出对我们不利判决,二则,通过沟通交流说服法官支持我们的庭审观点,并且我们将认为应赔偿的二万余元的赔偿款主动交到法院,体现我们的态度,为法官判处缓刑创造条件。
功到自然成,该案成功判缓,自诉人未上诉。付强秦陆路辩护团队诚信、高效的工作作风赢得了被告人及家属极大的赞誉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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