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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拒赔偿,十级伤残获赔款
更新时间:2017-04-04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4日,被告裴**驾驶鲁**小型客车在科苑路财政局宿舍门口将原告撞伤。本事故经济宁市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裴**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苏**无责任。事发后,裴**垫付所有医疗费用,但对于其他损失建议向保险公司索赔。经查,涉案鲁H6952G小型客车在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来广宁律师经过查看病例及片子,发现原告只有三根肋骨骨折,伤残标准规定最少要四根肋骨骨折才构成十级伤残,来律师仔细查看拍片日期是事发后第二天所拍,根据经验,对于肋骨骨折的患者,往往要在事发后二三十天后拍到的片子才能看到最终伤情,因为骨痂形成需要时间,第二天的片子不能认定为最终伤情。遂告知原告进行再次拍片。果不其然,本次报告结论是原告四根肋骨骨折,已达到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

二、 律师庭审期间积极举证: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证实被告裴**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苏**无责任。

2、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各一份,证实原告身份信息,且系城镇居民;

3、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病历4份、CT影像诊断报告3份、诊断证明2份,证实原告伤情多部位损伤、4根肋骨骨折;

4、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一份,证实原告胸部外伤、多发性肋骨骨折与本次交通事故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并构成十级伤残;

5、鉴定费发票一张,证实原告支出鉴定费用2600元。

三、法院裁判:

经过调解,被告同意按照2014年事故发生时的标准赔付原告各项损失5.5万元,做到案结事了。

四、律师说法:

现实中,很多当事人为了图省事不愿意打官司,宁肯私了也不经公解决,甚至在不了解法律规定及自己伤情的情况下草草了结,殊不知很多应得的赔偿款白白损失。再此,来广宁律师提醒当事人朋友遇事多与律师沟通,方能以最佳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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