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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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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
更新时间:2017-03-30

案例:2014年12月25日下午,肖某某到黄某家讨债,见无人应声,肖某某便用自带的斧头将黄某的一辆比亚迪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及三块侧窗玻璃砸毁;见仍无人应答,肖某某又用斧头将黄某家的两扇不锈钢大门及玻璃砸毁,并将一根不锈钢防盗网砸弯;之后,又提着斧头冲进黄某家的客厅,将里面的一台消毒柜、一台液晶电视砸毁。随后,黄某的父亲黄某某将肖某某的斧头夺走,肖某某才收手离开。经鉴定:肖某某砸毁的比亚迪轿车前后挡风玻璃及三块侧窗玻璃、长虹牌液晶电视、家用消毒柜、不锈钢防盗门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910元。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某手持斧头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99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到案后,肖某某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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