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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一方过错以及婚姻存续期间转移财产行为认定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影响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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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5年原被告相识、恋爱,于2006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2009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取名某某。在2013年初至2014年初,原、被告一直通过往来电子邮件的方式谈离婚问题,内容主要涉及孩子由谁抚养,房屋、车辆的归属,存款的具体数额及分割方式。双方并于此期间签了两份离婚协议书,对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及债务负担都作了明确的约定。在此之前2012,双方曾签过离婚协议书。婚后共同财产有:1、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某某弄某某小区某房产一套,剩余贷款200万;2、江苏省太仓市某小区房产一套;3、沪F某号某某牌轿车一辆;420131月至2014312日,被告通过银行卡转给案外人(夏某)74万元,通过余额宝转给案外人(夏某)21万元5共计银行存款95万元,该存款由被告控制。原告主张被告与他人关系(夏某)暧昧,婚姻有过错,提交了一组证据:被告与其同学夏某有亲密举动和开房的照片、被告认可与同学夏某有不正当关系的视频、被告去宾馆停车的视频、被告与其同学夏某的通话详单(1个月通话达50次)及被告多次逼迫原告离婚的QQ聊天记录。被告不予认可,认为照片是其与同学聚会时的照片,开房是为了与第三个同学视频商谈合作项目,视频中被告喝了酒,是与原告闹着玩的,不是真实的。为了办培训学校,需要经常与同学通话。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告在婚姻上存在过错,系导致夫妻感情恶化的主要方。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为购买浦东某房产,向其父亲***借款80万元(包括原告姑姑***30万元),向法庭提供了其父***的银行卡明细、取款凭证及原告的银行账户,结合证人******出庭证实,院认为,借款数额与证人银行取款凭证数额,存入原告银行账户的时间、数额相吻合,存取时间与购房交款时间相近,且原、被告QQ聊天中也涉及向原告姑姑***等人的借款事实,因此,院认为该债务属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结果:1准予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自20162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子女抚养费3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3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某某弄某某小区房产一套,沪F某号某某牌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因购买此房屋所欠银行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江苏省太仓市某小区房产一套归被告所有,被告需支付给原告房屋对价款80万元;4、夫妻共同债务***借款80万元由原告负责偿还,被告支付给原告40万元;5夫妻共同财产存款95万元,原告分得50万元,被告分得45万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50万元

法律评价: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被告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对夫妻双方名下存款进行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依照规定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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